校內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流程

本作業流程依據「國立臺灣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」辦理:

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為案件受理單位。

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,並具體指陳檢舉對象、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;檢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,以未具名檢舉論。前項檢舉案件,檢舉人未具名但具體指陳檢舉對象、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者,得依前項規定辦理。

處理要點適用於本校下列人員:

編制內之專職及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(以下簡稱教研人員)。

編制外之專兼任教研人員。

稀少性科技人員。

博士後研究人員。

研究計畫項下之專兼任助理及技術人員。但其兼具本校學生身份,而所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與該研究計畫無關者,應另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,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。

參與研究之編制內職員及編制外約用工作人員。

前六款人員於任職本校期間之行為涉有第三點之情事,而現已離職者。

處理要點第三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,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:

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、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。

不實變更申請資料、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。

援用他人或自我之申請資料、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不當且情節重大。

由他人代寫。

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。

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,未適當引註。

以翻譯代替論著,並未適當註明。

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、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、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。

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、關說、利誘、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,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。

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。